關于我們

在線客服

幫助

24小時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

2013-10-17 10:49    【  【打印】【我要糾錯】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6月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xiàn)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二、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在生育前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xiàn)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yōu)先優(yōu)惠服務!队媱澤⻊帐謨浴返霓k理實行首接負責制。”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四、刪去第二十五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扶助。

  “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yǎng)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特別扶助。”

  六、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刪去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渡綎|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天藍
收藏分享: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
    提升學習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1套預測試題
  • 實驗班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