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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0: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qū)(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qū)(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五條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六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擬征收房屋范圍的意見和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條件或者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報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擬征收房屋范圍并公布。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征收房屋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抵押等情況,向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布。
第八條 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房管、建設、規(guī)劃、城管執(zhí)法、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擬征收房屋范圍內未經登記和權屬、用途不清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擬征收房屋范圍公布后,有關部門應當暫停辦理該范圍內的以下手續(xù):
。ㄒ唬┬陆、改建房屋;
。ǘ└淖兎课莺屯恋赜猛;
(三)房屋權屬分割和抵押;
(四)新增工商營業(yè)登記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登記;
。ㄎ澹┓至⒐蟹课莩凶怅P系;
(六)其他可能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告,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手續(xù)。因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個人或者相關部門違反本條規(guī)定而不當增加的補償費用,不予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調查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课菡魇盏哪康;
(二)房屋征收的范圍;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ㄋ模⿲嵤┓课菅a償和貨幣補償?shù)姆桨福?/p>
。ㄎ澹┓康禺a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法和選定期限;
。┱魇昭a償協(xié)議的簽訂期限;
。ㄆ撸┍徽魇杖税徇w騰房期限和臨時過渡方式、期限;
。ò耍┭a助和獎勵標準;
(九)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fā)展改革、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房管、監(jiān)察、財政、審計、政府法制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經過論證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公布前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有異議的,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意見。
第十三條 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征求意見和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將根據(jù)公眾意見和聽證會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布。
第十四條 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擬實施的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區(qū)(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在市或者區(qū)(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貨幣補償資金、房屋補償房源應當足額到位,補償資金應當專戶儲存、?顚S。
第十六條 市、區(qū)(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發(fā)布征收公告。因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qū)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的有關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
自房屋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有關部門應當停止辦理征收范圍內的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手續(xù)。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組成房屋征收監(jiān)督組織,向房屋征收部門反映有關房屋征收的意見、建議,監(jiān)督房屋征收活動。
第三章 征收補償?shù)谑藯l 被征收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
。ㄒ唬┧接蟹课菀苑课輽鄬僮C書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ㄈo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房屋和計租表上未載明建筑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的記載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九條 征收補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外,由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征收房屋實行房屋補償?shù),應當根?jù)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用途,實行就地或者異地房屋補償。實行就地房屋補償?shù)模瑧斣诮ㄔO項目規(guī)劃用地紅線范圍內提供補償房屋。
征收區(qū)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規(guī)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該建設工程規(guī)劃時,在滿足城市規(guī)劃和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同時,應當考慮被征收人就地房屋補償?shù)男枰?/p>
第二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shù),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ǘ┰黾邮椒矫鬃》扛纳泼娣e;
。ㄈ┍徽魇辗课菝娣e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征收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ㄋ模┭a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
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超出前款規(guī)定應補償面積的部分,按照補償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增加的實際,適時提高最低補償面積標準。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地實際,對本條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作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實行就地房屋補償?shù)谋徽魇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房款的,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異地房屋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员緱l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計算的應補償面積,按照征收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補償房屋公攤面積,按照該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公攤面積比例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公攤面積比例,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征收區(qū)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的,按照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征收區(qū)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h級市的公攤面積比例,由當?shù)厝嗣裾鶕?jù)本地實際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本條所稱公攤面積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積占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異地房屋補償?shù),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方法計算的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shù)姆课莨┍徽魇杖诉x擇。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二十五條 征收范圍內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補償:
。ㄒ唬┕凶≌课莩凶馊诉x擇房屋補償方式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購買被征收房屋應當支付的價款;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ǘ┕凶≌课莩凶馊诉x擇貨幣補償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將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計算的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購買被征收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余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征收人;
。ㄈ┕凶≌课莩凶馊伺c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shù)姆课萦稍课莩凶馊顺凶,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六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sh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進行補償;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市場價格支付房款。實行貨幣補償?shù),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照征收區(qū)域新建同類非住宅商品房市場價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金。實行異地房屋補償?shù),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與按照貨幣補償方式計算的補償金價款相當?shù)姆课莨┍徽魇杖诉x擇,補償房屋價款和貨幣補償金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當結算差價款。
第二十七條 征收依法實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補償,貨幣補償金或者補償房屋由房管部門代管。征收補償協(xié)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jù)保全公證。
第二十八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照建筑造價結合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補助,由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qū)(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臨時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規(guī)定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除繼續(xù)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三十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停產停業(yè)損失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搬遷補助費。
第四章 征收實施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征收公告確定的事項實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與補償?shù)模瑧斉c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協(xié)議。委托協(xié)議應當明確委托范圍、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委托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據(jù)委托協(xié)議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公告發(fā)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現(xiàn)場公示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門和受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鳌⒔忉尮ぷ鳌?/p>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房屋的地點和面積以及交付期限、貨幣補償金額以及支付期限、搬遷期限以及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金和臨時過渡方式、過渡期限、臨時過渡補助費或者周轉用房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對征收范圍內的公有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協(xié)議簽訂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補償方案提出補償意見,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或者補償決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補償金或者交付補償房屋。補償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guī)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協(xié)助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應當同時向房屋征收部門移交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三十八條 征收期間,房屋征收部門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影響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禁止以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和欺騙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或者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根據(jù)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到國土資源、房管部門辦理房地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xù),繳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不能提交原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根據(jù)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協(xié)議、征收補償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辦理房地產權屬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將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予以公告作廢。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和統(tǒng)計資料報告制度。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征收評估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房屋市場價格、異地補償房屋價款,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本條例規(guī)定的房屋市場價格,以房屋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為基準日評估確定。
第四十四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錄,供當事人選擇。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xié)商選定;在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協(xié)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選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征收范圍內公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訂立評估委托合同。區(qū)(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評估委托合同在簽訂后的十五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評估一般采用市場比較法,參照鄰近、同類房地產銷售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朝向、樓層等狀況進行。
被征收人的土地權屬面積大于房屋占地面積的,征收評估時應當對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
房屋征收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制定。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評估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評估結果。征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市、區(qū)(市)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條 本市市區(qū)的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金標準和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縣級市的有關費用標準和獎勵辦法由當?shù)厝嗣裾贫,報市人民政府備案?/p>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規(guī)定在擬征收范圍內或者征收范圍內公布、公告、公示相關事項的,應當采用資料發(fā)放、信息張貼、信息資料查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知曉的方式;采用張貼方式的,張貼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市、區(qū)(市)人民政府已經發(fā)布房屋征收公告的項目,仍按照原公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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