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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促進辦法

2013-10-16 13:5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充分利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促進資源共享,推動科技協(xié)同創(chuàng)新,加快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及其促進,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是指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活動的單臺(套)原價值1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的科學儀器和實驗設備。

  本辦法所稱資源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擁有者),將其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統(tǒng)稱使用者)共享,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的行為。

  第三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的促進工作,其所屬的科技信息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財政、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jiān)督、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將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分布、名稱、類別、型號、應用范圍、對外服務規(guī)則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提供查詢檢索、服務推介、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五條 使用市、縣(區(qū))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應當加入共享平臺,履行資源共享使用義務。

  鼓勵其他形式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加入共享平臺。

  鼓勵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將其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加入共享平臺。

  第六條 加入共享平臺不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 使用市、縣(區(qū))財政性資金新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其擁有者應當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科技信息中心報送儀器設備的名稱、類別、型號、應用范圍等信息,經匯總、分類后,通過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科技信息中心對加入共享平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調整,保證共享平臺上儀器設備的先進及配置合理。

  第九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對加入共享平臺的擁有者在共享服務時間、服務質量等方面定期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過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作為獎勵擁有者的主要依據(jù)。

  第十條 共享平臺提供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行有償使用,擁有者應當與使用者簽訂書面合同,依法約定服務內容和費用。

  第十一條 擁有者享有下列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ㄒ唬┨峁┑拇笮涂茖W儀器設備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受法律保護;

 。ǘ┌凑毡巨k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收取費用;

 。ㄈ┨峁┵Y源共享服務達到評估要求的,可以獲得財政資金獎勵;

 。ㄋ模┚邆溥\行、維護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專業(yè)人員、技術水平、相關設施等條件,不得無故拒絕提供資源共享服務;

 。ㄎ澹槭褂谜弑J丶夹g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識產權和相關權益。

  第十二條 使用者享有下列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ㄒ唬┦褂霉蚕砥脚_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權利;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支付費用;

 。ㄈ┎坏们址笓碛姓叩闹R產權和相關權益。

  第十三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所需經費從市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

 。ㄒ唬┕蚕砥脚_的建設、運行、維護;

  (二)對擁有者提供共享服務按照規(guī)定進行獎勵;

 。ㄈ⿲Ρ拘姓䥇^(qū)域內的使用者使用共享平臺上的儀器設備按照規(guī)定給予補貼。

  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獎勵、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弄虛作假行為騙取獎勵、補貼。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后,不履行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采取弄虛作假行為騙取獎勵、補貼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科學儀器 設備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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