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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1: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省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廳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地、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城市規(guī)劃、計劃、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遷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向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
。ㄒ唬┙ㄔO項目的批準文件;
(二)市、縣城市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ㄈ┎疬w計劃和拆遷方案。
第六條 房屋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拆遷人應按規(guī)定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接到拆遷申請后,必須在十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準許拆遷的,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證文本,由省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廳統(tǒng)一制發(fā)。
第八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fā)放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等形式公布;
。ǘ┩ㄖ嘘P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和抵押;
。ㄈ┩ㄖ膊块T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的入戶和分戶;
。ㄋ模┩ㄖど绦姓芾聿块T暫停核發(fā)拆遷范圍內的營業(yè)執(zhí)照;
。ㄎ澹┘皶r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外,有關部門接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后辦理的各項手續(xù),均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拆遷范圍公布以后,因出生、畢業(yè)、婚嫁、軍人復轉退、刑滿釋放、勞教期滿等原因,確需遷入拆遷范圍內或分戶的,必須經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安部門應將入戶、分戶情況及時通知拆遷人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補償安置標準,簽訂補償安置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疬w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ǘ┌仓糜梅棵娣e和安置地點;
。ㄈ┌徇w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ㄋ模┻`約責任;
。ㄎ澹╇p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本地區(q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
第十二條 在公布的拆遷期限屆滿前十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仍未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作出裁決。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的內容應包括:
。ㄒ唬┊斒氯说男彰Q)、。ǖ兀┲罚
。ǘ┨嵴埐脹Q的事實;
。ㄈ┎脹Q的結果及法律依據;
。ㄋ模┊斒氯藢Σ脹Q不服時的權利。
裁決書式樣由省建設廳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由當?shù)卣y(tǒng)一組織拆遷的,應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拆遷、統(tǒng)一補償安置。拆遷事務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拆遷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被委托拆遷人接受委托拆遷后,應當與拆遷人簽訂委托拆遷合同。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或裁決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遷,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時,執(zhí)行人員應制作現(xiàn)場記錄,記明強制執(zhí)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F(xiàn)場記錄由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派出的見證人簽名。被執(zhí)行人拒絕簽名的,應在現(xiàn)場記錄中注明。
第十六條 拆遷完成后,拆遷人須持有關資料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驗收手續(xù),驗收合格后,方可到規(guī)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后,原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到當?shù)胤康禺a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手續(xù)。新建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八條 下列資料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集歸檔:
。ㄒ唬┓课莶疬w、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
。ㄈ┎疬w范圍內房屋結構、產權及人口居住情況資料;
(四)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副本和委托拆遷合同副本;
。ㄎ澹┎疬w過程中的檢查處理文件;
。┡c拆遷有關的建設項目竣工文件。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條 產權調換按償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一比一的比例計算。以新建樓房補償平房的,補償?shù)拿娣e可以適當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過原房屋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十。
房屋建筑面積以有效產權證明記載的數(shù)據為準。
第二十一條 作價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私有和單位自管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準內的,按重置價格結算,超過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住宅房,一律實行產權調換。償還房屋提高結構質量增加的費用和在安置標準以內增加的面積,不另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產權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并按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補償。逾期無人請求產權的,償還的房屋和補償款,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五條 拆除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應當根據城市規(guī)劃對建設地區(qū)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城市舊區(qū)改建的原則,實行原地或易地安置。
拆除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具有區(qū)域功能的服務性、事業(yè)性單位的房屋,應統(tǒng)一規(guī)劃,就地或就近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從區(qū)位好的地段遷入區(qū)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并免收增加面積的價款,增加的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設計安置用房時,應綜合考慮需要安置的戶數(shù)、戶型、面積標準、使用功能等因素。
第二十九條 下列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ㄒ唬o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ǘ⿲儆谶`章建筑的房屋;
。ㄈo合法房屋租賃證件承租的房屋。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對按原使用面積安置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原使用面積的百分之十以內適當增加。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愿放棄或減少安置的,拆遷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二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出的,由拆遷人一次性發(fā)給搬家補助費。因拆遷人的責任需再次搬遷的,追加相同標準的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過渡房屋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所在單位解決過渡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付給該單位。
第三十四條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期不超過十八個月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超過十八個月的,應按規(guī)定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超過三十個月的,拆遷人必須采取安置措施。
第三十五條 拆除生產、營業(yè)用房的,拆遷入應幫助其維持臨時生產或經營。拆遷人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單位職工的基本工資,付給職工生活補助費;私營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按當?shù)赝惞しN平均工資付給從業(yè)人員補助費。從業(yè)人數(shù)以《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為準。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限期糾正,并可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慈〉梅课莶疬w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ㄈ┥米蕴岣呋蚪档脱a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七條 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擅自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糾正,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從超過或擅自延長的期限之日起,按月處以復建房屋建筑工程預算造價千分之一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違反拆遷協(xié)議,逾期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執(zhí)行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外商投資成片經營開發(fā)土地的拆遷問題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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