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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與分析》講義: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糾紛的解決
《案例與分析》講義: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糾紛的解決
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lo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jù)、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shù)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qū)城市的市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房地產(chǎn)估價行業(yè)自律性組織,應當成立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及房地產(chǎn)、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后,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shù)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事宜。
拆遷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不協(xié)助估價機構實地查勘而造成估價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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