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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標底編審管理辦法

1998-09-16 13:49    【  【打印】【我要糾錯】

  寧建字[98]680號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關于印發(fā)《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村標底編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系統(tǒng)內(nèi)各單位、市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標底編制、審核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公開性、公正性、平等性以及招投標各方合法權益,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標底編審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一條 為保證南京市工程施工招標公開、公正、平等地進行,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標底(以下簡稱標底)編制、審核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按規(guī)定需實施招標的,必須依照本辦法進行標底編制、審核。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標底是招標單位對招標工程造價的預測或控制范圍,作為科學評價投標報價的重要依據(jù)。

  標底編制、審核應貫徹優(yōu)質(zhì)優(yōu)價、科學合理的原則,并與市場價格相適應。

  第四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標底編制、審核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負責。各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標辦)負責本縣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標底編制、審核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歸口市招標辦管理。

  第五條 標底編制、審核的依據(jù)是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說明,招標答疑會議紀要以及國家、省、市頒布的概預算定額,費用定額,技術規(guī)范和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 標底文件應包含以下內(nèi)容:

 。ㄒ唬 標底編制匯總表;

 。ǘ 標底編制總說明;

 。ㄈ 材料用量分析;

 。ㄋ模 工程量計算書;

 。ㄎ澹 工程預算書。

  第七條 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第八條 標底由業(yè)主或業(yè)主委托的招標單位自行編制,也可委托中介機構(gòu)編制,但都要符合標底編制資質(zhì)(資格)管理規(guī)定。

  第九條 標底的編制、審核工作,必須貫徹誰編制,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條 所有參與標底編制的人員必須持有“工程造價專業(yè)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標底文件應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書寫,并裝訂在冊。

  第十二條 標底編制完成后,招標單位應將編標單位密封好的標底文件,連同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說明、招標答疑會議要等送市、縣招標辦認定的具有標底審核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審標單位)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標底審核后,審標單位應出具審核意見書,對于有誤的送審標底,應說明誤差范圍和造成誤差的原因,并糾正誤差。

  標底審核人員應具備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專業(yè)人員中級以上資格。標底審核意見書應由審核人簽章,加蓋審標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需附委托書)的印鑒,并予密封。

  第十四條 標底審核工作一般應在投標書送達、封存后進行。

  第十五條 經(jīng)審核的標底應在開標會上宣布。

  第十六條 編制的標底經(jīng)審核,誤差范圍超過±5%以上的,經(jīng)市、縣招標辦批準后,編標單位應相應減收標底編制費。標底編制費減收標準如下:

 。ㄒ唬 誤差在±5%至±10%之間(含±10%)的,標底編制費收取不得超地這規(guī)定金額的75%;

  (二) 誤差在±10%至±20%之間(含±20%)的,標底編制費收取不得超過規(guī)定金額的30%;

 。ㄈ 誤差在±20%以上的,不得收取標底編制費。

  扣減的標底編制費,30%返還招標單位,70%交審標單位。所扣減并交審標單位的標底編制費中的20%,作為對成績顯著的標底編制、審核單位的獎勵基金。

  第十七條 審標單位對編標單位編制的標底調(diào)整金額超過5%的,應于開標前向市、縣招標辦書面反映。公布標底時,編標單位對審標單位審核的標底正式提出疑議的,是否繼續(xù)評標,由市、縣招標決定。

  對本條前兩款出現(xiàn)的情況,由市、縣招標辦視情況處理。涉及標底金額高速俚,由市、縣招標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確認,標義審核誤差超過審查結(jié)果的3%的,審標單位不得收取標底審核費。

  第十八條 編標、審標單位的編制、審核工作質(zhì)量、數(shù)量作為其資質(zhì)等級年檢的主要依據(jù)。每項工程評標后,市、縣招標辦應將標底編制、審核情況載入《南京市標底編制、審核記錄表》,作為編標、審標單位年檢資料存檔。

  第十九條 編標、審標單位不得同進承擔同一個工程項目的標底編制、審核和投標文件的編制。

  第二十條 開標前,標底必須密封完好,嚴格保密。招標、編標、審標單位中任何接觸過標底的人員不得泄漏標底。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視情節(jié)細節(jié)重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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