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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987]昆政發(fā)第256號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市區(qū)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見附圖)進行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或個人。
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qū)人民政府對本區(qū)范圍內的拆遷工作應加強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并可根據本辦法對局部地段的拆遷擬定具體實施方案。
市屬各縣按照縣城總體規(guī)劃對縣城鎮(zhèn)進行拆遷或改造舊城時,可參照本辦法擬定實施辦法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緊急搶險的房屋拆遷方案或辦法,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條 本市拆遷工作在市或縣(區(qū))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和有關縣(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在城市總體規(guī)劃市區(qū)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成街、成片、成段進行舊城改造的規(guī)劃方案,應經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的審查,簽發(fā)拆遷許可證,監(jiān)督、檢查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等事宜。城市管理監(jiān)察大隊和拆遷工作涉及的其它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工作職責,對拆遷工作予以支持或配合。
第四條 本市房屋拆遷要服從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城鎮(zhèn)規(guī)劃的安排,以拓寬道路、改善交通,有利經濟發(fā)展,改善居住條件,改變城市面貌為主要目的,拆遷安置原則上實行“拆一安一”,以易地安置為主,條件許可實施回遷或就近安置,鼓勵從城市中心區(qū)外遷和自行解決。ㄓ茫┓。
第五條 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單位或個人只有使用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本市土地規(guī)劃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市、縣(區(qū))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被拆遷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國家建設用地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安排,按規(guī)定搬遷。
第六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時,拆遷單位必須持經批準的建設計劃和經規(guī)劃部門同意定點的有關文件,到拆遷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管理費后,方可進行拆遷。
第七條 拆遷方案一經批準,即停止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和分戶(新生嬰兒、復轉軍人安置等特殊情況例外),停止房屋買賣、贈與、租賃、互換,不準擴建、改建房屋及其它設施(應急處理危房例外)。
第八條 拆除業(yè)余用房,應根據網點不萎縮、不減少、并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生活,誰投資,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拆一安一”?梢愿鶕棵娣e和使用性質,分別實行調整或原地、易地建房,如被拆遷單位同意,也可以由拆遷單位按《昆明市房屋估價標準》(以下簡稱《估價標準》)折價補償后,由產權單位易地建房。
第九條 拆除城鎮(zhèn)居民住宅(含單位和私人住宅),原則上按被拆遷戶原住房面積“拆一安一”,需要給予補償的,按《估價標準》執(zhí)行。
第十條 拆除鄉(xiāng)村農戶的住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可以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原建筑標準或面積負責易地遷建還原,也可以參照《估價標準》,由縣(區(qū))政府確定標準給予農戶一次性補償。
第十一條 拆除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或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單位應會同房管部門對房屋現狀勘驗拍照存檔,按規(guī)定補償后由房管部門專項代存入銀行備用。需拆除華僑、宗教房產的,事先應征求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拆除市政設施,需經主管部門同意,免交管理費或代辦費,并應按規(guī)定恢復或遷建。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內如涉及名勝古跡、古建筑、樹木或發(fā)現珍貴文物、無主埋葬物、隱藏物及其它違禁物品,拆遷單位必須向園林、公安或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按規(guī)定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拆遷經批準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應根據原批文明確的原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遷出或拆除。需要補償的,按《估價標準》給予補償,并服從規(guī)劃安排易地自行恢復或重建。拆除未經批準搭建的或批文明確規(guī)定因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和其它建章建筑,不予補償、安置,限期無條件、無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關部門配合城市管理監(jiān)察隊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五條 對被拆遷單位、被拆遷戶的動員、補償、安置工作,可由建設用地單位自行辦理,也可委托市、縣(區(qū))拆遷管理部門或有關房地產開發(fā)經營部門代辦,需委找代辦的,應按動遷安置總額的3%交納代辦費。但不得同時再收管理費。
第十六條 拆遷范圍內的住宅使用人,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安置住房:
。1)有正式城鎮(zhèn)戶口和合法住房證件的常住居民;
。2)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證的;
。3)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確認有合法租賃關系的。
第十七條 安置地點按規(guī)劃定點和建設要求分別實行易地安置、就近安置或原地回遷,安置新房的,根據原面積“拆一安一”,安置舊房的,按原面積每戶增加四至六平方米;從城市中心區(qū)向郊區(qū)外遷的,每戶增加六至八平方米。
第十八條 安置面積如果大于原住房面積,或房主要求超面積安置時,拆遷單位視房源情況的可能,依照下列辦法之一辦理:
。1)優(yōu)惠出售整套房屋。被遷戶或其所在單位可以按現行商品房價格的70%購買整套住房,產權歸個人或其單位所有。
。2)有償優(yōu)惠安置使用。對超出原面積安置的部分,屬原地回遷的,由被拆遷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一百元;屬易地安置的,由被拆遷戶按每平方米七十元優(yōu)惠償付改善住宅的費用,取得使用權,整套住房按現行直管公房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繳租使用。
(3)不愿意采用上述(1)、(2)兩點意見的,其超出原面積安置部分,按房屋成本租金計租,其余面積仍按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房租。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戶或單位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性住(用)房,保留安置權利的,由拆遷單位按核定的被拆遷戶人口,發(fā)給過渡補助費。過渡期在一年以內的,根據人口多少,每戶每月二十五至三十元;過渡期超過一年以上的,至第二年起每戶每月三十至四十元,正式安置之月起停發(fā)。被拆遷單位自行統(tǒng)一解決臨時過渡用房的,過渡補助費發(fā)至單位。確實無法自行解決臨時過渡用房的,由拆遷單位租房或搭建臨時住房解決。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戶或單位自行解決住(用)房,放棄安置權利或房屋產權的,除按原面積以《估價標準》補償外,由拆遷單位按住宅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非住宅每平方米二百元,一次性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戶和單位要求保留房屋產權并安置的,安置原則按第十七條執(zhí)行,并原有房按《估價標準》給予補償。按規(guī)劃安排可以原地回遷的,新房綜合建設費由被拆遷單位負責;易地遷建的,按規(guī)劃定點由拆遷單位建蓋,并參照第二十條規(guī)定予以補償,實行產權互換,互補差價。
第二十二條 市政、園林部門管理的樹木及被遷戶自栽的樹木需要砍伐時,拆遷單位應按園林部門的規(guī)定折價補償,自裁樹木自行移裁的適當補助,損壞古樹名木應按規(guī)定予以賠償。因城市道路建設需要砍伐市政、園林部門管理的樹木,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后不予補償,但必須按園林部門要求進行綠化。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戶搬家時,由拆遷單位按每戶五十元一次性發(fā)給搬家補助費,并按規(guī)定出具搬家證明至被拆遷戶單位。
第二十四條 非住宅營業(yè)性用房因拆遷造成停業(yè)、停產的直接經濟損失,由拆遷單位按當月在冊職工基本工資總額的70%一次性給予補償。屬個體戶的,一次性給予補償二百元。
第二十五條 根據“誰先搬遷,誰先安排,適當獎勵”的原則,對積極搬遷的單位或住戶,給予以下獎勵:
1.按搬遷的先后順序,由拆遷單位在安置地點、房屋新舊、樓層、座向、采光等方面,優(yōu)先安排。
2.自動員搬遷并明確搬遷期限后十天以內搬遷完的,每戶獎勵五十元;十天以內提前一天搬遷完另行獎勵十元。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戶和被拆遷單位按本辦法安置補償后,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經說服、教育拒不搬遷的,給予以下處罰:
1.視同違章占地,按原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超一天罰款兩角,由城管監(jiān)察隊執(zhí)行。
2.堅持無理要求,拒不繳納罰款,拒不搬遷的,報經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城管監(jiān)察隊有權會同有關部門強制其搬遷。如有煽動鬧事、行兇打人等行為的,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單位或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拆遷的,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地單位和拆遷單位負責賠償,并視情節(jié)處予罰款或收回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拆遷單位或拆遷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和拆遷安置原則,任意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視不同情節(jié)分別予以罰款、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如有營私徇情、行賄受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原市政府昆政發(fā)〔1983〕118號《昆明市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擬定實施細則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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