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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山市城鎮(zhèn)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guī)則實施辦法

2002-04-28 11:05    【  【打印】【我要糾錯】

  轉發(fā)市物價局關于《鶴山市城鎮(zhèn)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guī)則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政府,市直各單位:

  市物價局關于《鸛山市城鎮(zhèn)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guī)則實施辦法》業(yè)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鶴山市城鎮(zhèn)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guī)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城鎮(zhèn)新建商品房交易的價格行為,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商品房交易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廣東省城鎮(zhèn)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guī)則》和《廣東省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以下倘稱經營者)銷售(含預售、下同)新建商品房,均應遵守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

  實施辦法所稱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購房者向擁有產權的經營者購買(含預購、下同)新建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商品房交易的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質價相符、正當競爭的原則,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guī)和政策。

  第四條 商品房交易價格應以商品房的建設成本為基礎,加法定的稅金和合理利潤。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經營者定價。第五條 屬政府定價的商品房主要是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其房屋的交易價格,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政府或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除政府定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由經營者定價,經營者可根據樓房的坐落位置、樓層、朝向、環(huán)境狀況以及市場供求等情況,按本實施辦法第七條商品房交易價格構成項目,自行制定具體交易價格,并接受物價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非政府定價的商品房不得冠以成本房、安居工程(解圍房,微利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名稱,誤導蒙騙購房者。

  第六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經營者在商品房銷(預)售前一個月內應按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表(見附件一)的統(tǒng)一要求,將商品房具體銷售價格報市物價局備案。經備案的銷售價格允許在15,6幅度內上下浮動,如因市場價格變化較大,銷售價格須超過15%浮動的,經營者應重新制定商品房銷售價格報物價部門備案。經營者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提交經物價部門審定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回執(zhí)。

  第七條 商品房交易價格構成項目包括:

 。ㄒ唬┏杀荆A算成本)

  1,地價(含征地稅費和拆遷補償費);

  2.規(guī)劃?睖y、設計及前期工程費;

  3,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承擔的開發(fā)小區(qū)基礎設施費和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費, 4.商品房建筑、安裝工程費;

  5、投資利息(資金占用利率按不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6、不可預見費;

  7、銷售管理費;

  8、經市以上政府或物價部門批準,向經營者收取的有關費用。

 。ǘ┒惤

  (三)利潤

  第八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房的價格應包含第七條所列的項目內容,不得在公開標明的商品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委托物業(yè)管理單位追加房價外的任何費用(政府依法調整稅費的除外)。

  第九條 商品房交易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價目表按物價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格式(詳見附件二),由經營者自行制定,并按價目表規(guī)定的內容填寫好,在各售房點公開標示。

  第十條 售房合同簽署后,經營者不得自行決定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購房戶委托經營者代辦《房地產權證》應繳納的稅費,應按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多退少補。售房合同簽訂后至交樓前,期間遇政府依法調整稅費的,其增加的稅費向購房者補收的,要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才能收取,張東偉律師

  第十一條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賣面積應與實際面積相符。售房合同中所列的建筑面積或庭院土地使用面積與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商品房屋權屬證明書》記載面積的誤差值為 ±1%以內(不合本數)的,交易雙方可不作任何補償;誤差值為±1%以上(含本數)至±5%以內(不含本數)的,交易雙方按售房合同確定的單價多退少補;誤差值超過±5%(含本數)的,應允許購房者選擇,或按合同單價多退少補,或取消售房合同,經營者應在30天內退回購房者已付的全部房價款和各種費用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實際退款日止的時間為期,參照退款之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張東偉律師

  第十二條 商品房交易必須做到貨價相符。經營者應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簽訂售房合同,并應在合同中明確標示商品房的結構、材料、設備、裝修質量標準。如實際交付的商品房的結構、材料、設備、裝修質量低于合同確定的標準,經營者應向購房者給予合理補償,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粓(zhí)行政府或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價格(收費),擅自漲價或亂收費用:

 。ǘ┎扇〔还礁偁幨侄,將應在商品房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改為房價外另行收;

 。ㄈ┻`反代收代付費用征收規(guī)定,牟取非法利益;

  (四)不按規(guī)定實行明碼標價;張東偉律師

 。ㄎ澹┎粓(zhí)行政府、物價部門對商品房交易價格實行備案制度的規(guī)定;

 。┨撝贸杀,短給面積,進行價格欺詐的;

 。ㄆ撸┰谏唐贩拷灰走^程中違反公平、公開和自愿選擇的原則,強制或串通其他部門(單位)變相強行要求購買或要求購房者接受應由購房者自愿選擇的服務;

  (八)采取偷工減料、摻雜使假等欺騙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裝修)質量,變相提高房價的。

  對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監(jiān)督檢查機構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自覺接受和服從物價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價格(收費)資料。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鶴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公布,從2002 年6月1日起實施。在實施辦法生效前已簽訂售房(含預售) 合同的,其房價外代收代付費用仍按各自規(guī)定執(zhí)行,2002年6月1日起簽訂售房(含預售)合同的必須按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將房價外代收代付費用并入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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