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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2-01 14: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西省經紀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yè)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工作。
灣里區(qū)和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qū)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應當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
。ǘ┯泄潭ǖ慕洜I場所和辦公設備設施;
。ㄈ┯信c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ㄋ模┯蟹弦(guī)定數量的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專業(yè)人員;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一個月內,應當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國家、省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有資格等級規(guī)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格等級證書。
第九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檢查,并定期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
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按照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并依法繳納稅費。
第三章 中介服務人員
第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包括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經國家統(tǒng)一考試和執(zhí)業(yè)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并按照規(guī)定注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
房地產估價員應當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
第十二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第十三條從事房地產咨詢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證。
第十四條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yè)務。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咨詢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咨詢業(yè)務。
第十五條申領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咨詢資格證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型耆袷滦袨槟芰Γ
。ǘ┚哂蟹康禺a或者相關專業(yè)中等以上學歷;
。ㄈ┚哂信c房地產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咨詢資格證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
第十七條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和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咨詢資格證。
第四章 中介服務業(yè)務
第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tǒng)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诵彰蛘呙Q、住所;
。ǘ┲薪榉⻊枕椖棵Q、內容、要求和標準;
。ㄈ┖贤男衅谙、方式;
。ㄋ模┏杲饠殿~和支付方式、時間;
。ㄎ澹┻`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斒氯思s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涉及國家征收稅費、由政府給予補償或者賠償費用、拆遷補償等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較高資格等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查看現場。委托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提供全面、真實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fā)布房地產租售廣告,應當載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資格等級證號等,不得發(fā)布虛假廣告。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摷俨牧、隱瞞真實情況。
。ǘ┰试S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
。ㄈ┩瑫r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
。ㄋ模┮詡人名義接受委托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
。ㄎ澹┧魅、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
。┡c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ㄆ撸┓、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因委托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超越資格等級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咨詢資格證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職責范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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