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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16: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七章 公示及質疑
第四十一條 在評標結束后,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網(wǎng)進行評標結果公示,公示期為七日。
招標機構應按商務、技術和價格評議三個方面對每一位投標人的不中標理由在《評標結果公示表》中分別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人的響應內容!对u標結果公示表》中的內容包括“推薦中標人及制造商名稱”、“評標價格”和“不中標理由”等,應當與評標報告一致。
評標結果公示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標理由不再作為廢標或不中標的依據(jù),因商務廢標而沒有參加技術評議的投標人的技術偏離問題除外。
第四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將評標報告(見附件四)送至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后,招標機構應當應投標人的要求解釋公示結果。
第四十四條 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招標網(wǎng)查看評標結果公示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如對評標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公示期內在網(wǎng)上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投標人應首先在公示期內在招標網(wǎng)在線填寫《評標結果質疑表》,并在公示期內及結束后三日內,將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簽字或簽章的《評標結果質疑表》及相關資料送達相應的主管部門方為有效。
投標人也可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先向招標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意見,招標機構收到投標人書面異議意見后,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前給予書面或口頭答復。如投標人未得到招標機構的答復或對答復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在網(wǎng)上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可對以下方面進行質疑:
(一) 招標程序的合法性;
(二) 評標結果的合法性;
(三)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合法性;
(四) 投標人認為其不中標理由不充分的。
質疑人應保證其提出質疑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jīng)核實屬提供虛假質疑的,主管部門可以對質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虛假質疑、情節(jié)嚴重及影響該招標項目工程進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質疑,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標人提出的質疑;
(二)質疑函件無合法投標人簽字或簽章的質疑;
(三)未按本辦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質疑;
(四)質疑函件為虛假情況的質疑;
(五)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質疑函件送達主管部門的質疑;
(六)未在公示期內在招標網(wǎng)上提出的質疑。
第四十八條 質疑人按程序在網(wǎng)上提出質疑后,招標機構應當對質疑的內容逐項進行核實,并在公示期結束后三日內,將對投標人質疑的書面解釋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其中,對受到質疑的重大問題,應由招標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受評標委員會的委托進行書面解釋。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在受理質疑后,經(jīng)核實,如評標過程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應當責成招標機構組織重新評標:
(一)未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評標的;
(二)專家抽取或組成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
(三)招標機構對投標人質疑的內容無法提供充分解釋和說明的;
(四)其它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重新評標的專家應從國家級專家?guī)熘兄匦码S機抽取,國家級專家不足時,可由地方級專家?guī)熘醒a充,但國家級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參加重新評標的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前一次參與評標的專家人數(shù)。重新評標的評標結果需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質疑處理結果根據(jù)情況可分為維持原評標結果、變更中標人和招標無效三種。
主管部門對質疑的處理意見一經(jīng)做出立即生效并進行公示結果公告。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如對主管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在公示期內評標結果若無質疑,公示期結束后該評標結果自動生效并進行公示結果公告。
第五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招標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質疑處理檔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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