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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仲裁庭的組成

2011-03-18 10:53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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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仲裁庭的組成

  合議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獨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和解

  形成和解協(xié)議,可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

  反悔的可以再申請仲裁

  調解

  形成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產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簽收后反悔的,應作出裁決

  裁決

  仲裁庭按少數服務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形成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當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決,也不能提起訴訟

  33.仲裁裁決的撤銷

  仲裁裁決被撤銷后,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裁或審的選擇)

  申請時間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34.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35.行政復議與行政訟訴

  兩者關系

  除法律規(guī)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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