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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guān)知識》:上訴條件

2011-03-18 10:52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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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先予執(zhí)行的程序

  22.一審程序

  起訴

  審查與受理-7日內(nèi)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審查前的準備

  開庭審理

  準備開庭

  法庭調(diào)查陳述

  法庭辯論

  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6個月內(nèi)結(jié)案,需延長,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再延長,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3.二審程序上訴條件

  上訴的條件

  上訴人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上訴對象必須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

  須遞交上訴狀

  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nèi)提出

  判決的,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

  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

  24.二審程序

  二審對案件的裁判

  維持原判決

  依法改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發(fā)回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發(fā)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認定事錯誤或不清,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對具有給付內(nèi)容的裁判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25.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

  再審的提起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的,應(yīng)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nèi)提出

  人民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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