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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管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2012-08-17 16:03  來源:  字體:  打印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醫(yī)療機構(gòu)、輔助器具配置機構(gòu)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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