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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土地法(九)

2010-9-6 15:59 中國地籍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柬埔寨王國土地法(九)

  第七部分 罰則

  第十九章 侵害所有權

  第247條:侵害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和其它權利依本法構成可被懲罰的行為,損害應獲民事賠償。

  第248條:以下行為視為對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和其它權利的侵害:

  1.事實上,故意侵害占有不動產(chǎn),違反登記機構頒發(fā)的證明;

  2.事實上,妨害其土地未納入登記索引圖,依本法其所有權未充分加強的不動產(chǎn)的和平持有人和占有人;

  3.不符合本法第17、18、19條,不適當或不合法地開始占有國家的公共和私人的財產(chǎn);

  4.除符合社會目的的土地許可之外的許可轉化為所有權。

  第249條:上一條款的侵害所有權可由主管機構或個人或與機構的代理合謀進行。

  第250條:侵害不動產(chǎn)合法權利的官員或主管機構除受刑事和民事處罰外還應受行政處罰。

  第1分部 個人侵害公共和私人的財產(chǎn)

  第1小分部 侵害私人所有權

  第251條:任何人故意正式使用而偽造證明,無論其形式,應入監(jiān)一至五年。

  第252條:任何人誤導或欺騙登記官履行職責或登記機構注冊土地,應被罰款500,000至3,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1至6月。

  第253條:任何人對不動產(chǎn)的善意占有人使用暴力,無論其權利是否已確立或存在爭議,應被罰款1,500,000至25,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6月至2年。

  除上述處罰外,侵權人應對其暴力行為引起的民事?lián)p失承擔責任。

  如暴力行為系他人指使,他人本身未參加暴力行為,應受暴力行為人一樣的處罰。

  第254條:任何情況下都不應通過私人的力量保護個人的財產(chǎn)權利或強迫法院判決占有人強制搬離。任何人為上述目的使用私人力量應被罰款3,000,000至25,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6月至2年。

  第255條:任何人銷售或擔保不屬于他的不動產(chǎn)應入監(jiān)6月至3年,無論他造成的民事?lián)p害。

  第256條:任何人不顧法律法規(guī)禁止,耕作其土地或故意提供或出租給第三方耕作,應被罰款15,000,000至45,000,000瑞爾,并按現(xiàn)行法入監(jiān)。

  第257條:不可分財產(chǎn)的共有人侵害了本法第180條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的共有部分,應被罰款1,500,000至9,000,000瑞爾。如系累犯應加倍受罰。

  第258條:共有人拒絕履行維護共有財產(chǎn)的義務或不尊重本法第185條規(guī)定的公共秩序,應被罰款500,000至3,000,000瑞爾。

  第2小分部 侵害公共財產(chǎn)

  第259條:侵害公共財產(chǎn)應被罰款5,000,000至50,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1至5年。

  侵入者應立即從公共財產(chǎn)搬離。他無權對其就財產(chǎn)的工程或改良要求任何補償。

  如在本法生效前占有了國家的公共財產(chǎn)并有文件證明從另一方購買,可要求主管機構對非法出售國家公共財產(chǎn)的人進行法律措施以彌補其因此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無權繼續(xù)占有國家公共財產(chǎn)。

  第260條:任何人搬離、移動或破壞登記標志的水泥標記、標點或位置應被主管機構警告。如累犯,應被罰款500,000至3,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1至6月,無論其造成的民事?lián)p害。

  第2分部 行政機構對公共或私人財產(chǎn)的侵害

  第261條:官員或機構無論其是否執(zhí)行命令,濫用職權從和平占有者沒收不動產(chǎn)應被罰款10,000,000至25,000,000瑞爾,并受行政處罰。

  偽造、錯誤地制作證明或脅迫上述占有人構成濫用權利。暴力沒收不動產(chǎn)的侵權人,除罰款外,應入監(jiān)6月至2年。發(fā)出錯誤命令的人應受侵權人一樣的處罰。

  第262條:主管機構或任何武裝力量在負責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私人財產(chǎn)的領域錯誤地取得了不動產(chǎn),應被罰款3,000,000至30,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2至5年,并受行政處罰。

  第263條:疏忽或容許私人錯誤地對待所有人、持有人或和平占有人的機構,應被罰款1,000,000至10,000,000瑞爾,并受行政處罰。

  第264條:任何登記官濫用職權的行為應被罰款1,000,000至5,000,000瑞爾,并受行政處罰。

  上述濫用包括遞交虛假的官方數(shù)據(jù)、頒發(fā)偽造的證明文件,撤消抵押和其他權利,故意隱瞞標界和任何登記文件的記載疏忽。

  第265條:負責管理山地社會區(qū)域的機構侵害其土地權利,應被罰款1,000,000至9,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2-5年,并受行政處罰。

  第266條:負責管理宗教不動產(chǎn)的人侵害其土地權利,應歸還財產(chǎn),被罰款1,500,000至9,000,000瑞爾。

  第八部分 最后條款

  第267條:任何與本法相違背的條款無效。

  第268條:本法應立即公布。

  第七部分 罰則

  第十九章 侵害所有權

  第247條:侵害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和其它權利依本法構成可被懲罰的行為,損害應獲民事賠償。

  第248條:以下行為視為對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和其它權利的侵害:

  1.事實上,故意侵害占有不動產(chǎn),違反登記機構頒發(fā)的證明;

  2.事實上,妨害其土地未納入登記索引圖,依本法其所有權未充分加強的不動產(chǎn)的和平持有人和占有人;

  3.不符合本法第17、18、19條,不適當或不合法地開始占有國家的公共和私人的財產(chǎn);

  4.除符合社會目的的土地許可之外的許可轉化為所有權。

  第249條:上一條款的侵害所有權可由主管機構或個人或與機構的代理合謀進行。

  第250條:侵害不動產(chǎn)合法權利的官員或主管機構除受刑事和民事處罰外還應受行政處罰。

  第1分部 個人侵害公共和私人的財產(chǎn)

  第1小分部 侵害私人所有權

  第251條:任何人故意正式使用而偽造證明,無論其形式,應入監(jiān)一至五年。

  第252條:任何人誤導或欺騙登記官履行職責或登記機構注冊土地,應被罰款500,000至3,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1至6月。

  第253條:任何人對不動產(chǎn)的善意占有人使用暴力,無論其權利是否已確立或存在爭議,應被罰款1,500,000至25,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6月至2年。

  除上述處罰外,侵權人應對其暴力行為引起的民事?lián)p失承擔責任。

  如暴力行為系他人指使,他人本身未參加暴力行為,應受暴力行為人一樣的處罰。

  第254條:任何情況下都不應通過私人的力量保護個人的財產(chǎn)權利或強迫法院判決占有人強制搬離。任何人為上述目的使用私人力量應被罰款3,000,000至25,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6月至2年。

  第255條:任何人銷售或擔保不屬于他的不動產(chǎn)應入監(jiān)6月至3年,無論他造成的民事?lián)p害。

  第256條:任何人不顧法律和法規(guī)禁止,耕作其土地或故意提供或出租給第三方耕作,應被罰款15,000,000至45,000,000瑞爾,并按現(xiàn)行法入監(jiān)。

  第257條:不可分財產(chǎn)的共有人侵害了本法第180條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的共有部分,應被罰款1,500,000至9,000,000瑞爾。如系累犯應加倍受罰。

  第258條:共有人拒絕履行維護共有財產(chǎn)的義務或不尊重本法第185條規(guī)定的公共秩序,應被罰款500,000至3,000,000瑞爾。

  第2小分部 侵害公共財產(chǎn)

  第259條:侵害公共財產(chǎn)應被罰款5,000,000至50,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1至5年。

  侵入者應立即從公共財產(chǎn)搬離。他無權對其就財產(chǎn)的工程或改良要求任何補償。

  如在本法生效前占有了國家的公共財產(chǎn)并有文件證明從另一方購買,可要求主管機構對非法出售國家公共財產(chǎn)的人進行法律措施以彌補其因此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無權繼續(xù)占有國家公共財產(chǎn)。

  第260條:任何人搬離、移動或破壞登記標志的水泥標記、標點或位置應被主管機構警告。如累犯,應被罰款500,000至3,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1至6月,無論其造成的民事?lián)p害。

  第2分部 行政機構對公共或私人財產(chǎn)的侵害

  第261條:官員或機構無論其是否執(zhí)行命令,濫用職權從和平占有者沒收不動產(chǎn)應被罰款10,000,000至25,000,000瑞爾,并受行政處罰。

  偽造、錯誤地制作證明或脅迫上述占有人構成濫用權利。暴力沒收不動產(chǎn)的侵權人,除罰款外,應入監(jiān)6月至2年。發(fā)出錯誤命令的人應受侵權人一樣的處罰。

  第262條:主管機構或任何武裝力量在負責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私人財產(chǎn)的領域錯誤地取得了不動產(chǎn),應被罰款3,000,000至30,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2至5年,并受行政處罰。

  第263條:疏忽或容許私人錯誤地對待所有人、持有人或和平占有人的機構,應被罰款1,000,000至10,000,000瑞爾,并受行政處罰。

  第264條:任何登記官濫用職權的行為應被罰款1,000,000至5,000,000瑞爾,并受行政處罰。

  上述濫用包括遞交虛假的官方數(shù)據(jù)、頒發(fā)偽造的證明文件,撤消抵押和其他權利,故意隱瞞標界和任何登記文件的記載疏忽。

  第265條:負責管理山地社會區(qū)域的機構侵害其土地權利,應被罰款1,000,000至9,000,000瑞爾,并/或入監(jiān)2-5年,并受行政處罰。

  第266條:負責管理宗教不動產(chǎn)的人侵害其土地權利,應歸還財產(chǎn),被罰款1,500,000至9,000,000瑞爾。

  第八部分 最后條款

  第267條:任何與本法相違背的條款無效。

  第268條:本法應立即公布。

延伸閱讀: 柬埔寨王國土地法 政策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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