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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2013-09-27 16:00    【  【打印】【我要糾錯】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業(yè)經(jīng)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chǎn)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三條 市房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民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各區(qū)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房產(chǎn)、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出租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將其房屋使用權出租或轉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下列情形視為城市房屋租賃行為:

 。ㄒ唬┮月(lián)營、合作、合伙經(jīng)營等名義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獲取收益的;

 。ǘ┢髽I(yè)、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使用本單位以外產(chǎn)權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ㄈ⿲⒎课輧鹊膱龅胤指钐峁┙o他人使用并獲取收益的;

  (四)以其他方式轉租、轉借房屋使用權獲取收益的;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房屋租賃的行為。

  第五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向租賃雙方提供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匆婪ㄟM行產(chǎn)權登記的;

 。ǘ┕灿蟹课菸唇(jīng)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ㄈ┍环课莅踩b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ㄋ模┮言O定抵押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的;

 。ㄎ澹┧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的;

 。┓、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第七條 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ㄒ唬┯喠、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ǘ┙(jīng)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ㄒ唬┓课葑赓U合同;

 。ǘ斗课菟袡嘧C》或《公有房屋租賃證》;

 。ㄈ┊斒氯说暮戏ㄓ行ёC件;

 。ㄋ模┰鲎馊送廪D租房屋的書面證明;

 。ㄎ澹┕灿蟹课莨灿腥送夥课莩鲎獾臅孀C明;

 。┊斒氯宋兴宿k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的,需要提交委托書;

 。ㄆ撸┏鲎馕写芊课莸模枰峤晃腥耸跈喑鲎獾暮戏ㄓ行ёC明。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核發(fā)由市房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十條 房產(chǎn)、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時互通房屋租賃管理信息。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jīng)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無《房屋租賃證》的,公安、稅務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房屋租賃證》不得偽造、變造、轉借、轉讓。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納房屋租賃手續(xù)費。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證》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后15日內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fā)。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房屋租賃證》,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ㄒ唬┥陥蟛牧喜粚嵉;

 。ǘ┓课轀缡У;

  (三)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登記備案錯誤的;

 。ㄋ模┳赓U法律關系終止,租賃合同解除的;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坏脤⒊鞘蟹课莩鲎饨o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ǘ┌l(fā)現(xiàn)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ㄈ┓、法規(guī)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鐚嵦峁┥矸葑C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明;

 。ǘ┎坏美贸鲎夥课輳氖逻`法犯罪活動;

 。ㄈ┪唇(jīng)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的房屋轉借、轉租給他人;

 。ㄋ模┦褂梅课葸^程中發(fā)現(xiàn)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出租人和相關部門報告;

  (五)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房屋租賃合同,在使用房屋過程中保證房屋公用設施完好,不影響相鄰用戶的使用;

 。┳赓U期滿,應當將租賃房屋按時退還出租人;

 。ㄆ撸┎坏蒙米愿淖兎课菰O計用途,經(jīng)出租人允許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ò耍┏鲑Y改變房屋結構或室內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動房屋附屬設施的,須經(jīng)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后報市房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ň牛┩俗鈺r,承租期間出資裝修的房屋和增添的設施,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不得拆除,無償交給房屋所有權人。

  因承租人行為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從事房屋租賃業(yè)務的經(jīng)紀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轵灝斒氯恕⒋砣说淖C件、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明;

 。ǘ┤鐚崬楫斒氯颂峁┓课葑赓U信息;

 。ㄈ└嬷斒氯宿k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事項;

 。ㄋ模┙⒎课葑赓U業(yè)務記錄;

 。ㄎ澹┐鸀檗k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有當事人的書面委托;

 。┓伞⒎ㄒ(guī)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ㄒ唬┪窗凑找(guī)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責令限期辦理,補交房屋租賃手續(xù)費,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用0.5%的滯納金;

 。ǘ┥米赞D租、轉借或以租賃的房屋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lián)合從事經(jīng)營活動瞞報租金的,責令其解除簽訂的契約(合同),并處以申報租金以外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

 。ㄈ﹤卧、變造、買賣《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件,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偽造、變造《房屋租賃證》的;

 。ǘ┏鲎馊藢⒎课莩鲎饨o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

 。ㄈ┏鲎馊嗣髦凶馊死贸鲎夥课葸M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本溪市城鎮(zhèn)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9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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