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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2013-10-17 15:58    【  【打印】【我要糾錯】

  《濟南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已于2011年9月28日經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1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廉潔履行職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原則,建立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責任人。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協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檢察機關,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維護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二章 預防工作職責第八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履行下列預防工作職責:

 。ㄒ唬┲贫ā⒙鋵嶎A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并確定相應機構、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ǘ⿲Ρ締挝还ぷ魅藛T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培訓;

 。ㄈ┙⒔∪珒炔抗芾碇贫,對容易發(fā)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和制約;

 。ㄋ模┌l(fā)現職務犯罪隱患,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ㄎ澹┢渌A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第九條 檢察機關履行下列預防工作職責:

 。ㄒ唬╅_展宣傳和警示教育活動;

 。ǘ┨岢鲱A防職務犯罪對策建議;

 。ㄈ┨峁╊A防職務犯罪咨詢;

 。ㄋ模┨峁┬匈V犯罪檔案查詢服務;

  (五)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渌A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第十條 監(jiān)察機關履行下列預防工作職責:

 。ㄒ唬z查行政監(jiān)察對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ǘ┨岢隽贫群痛胧┑慕ㄗh;

 。ㄈ┱{查處理行政違紀案件,開展警示教育;

 。ㄋ模z查指導政務公開,糾正不正之風;

 。ㄎ澹┢渌A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履行下列預防工作職責:

 。ㄒ唬┘訌妼χ攸c領域的審計監(jiān)督;

 。ǘ╅_展財經法制宣傳教育;

 。ㄈ┲笇、監(jiān)督內部審計工作;

 。ㄋ模┽槍β殑辗缸镫[患提出對策和建議;

 。ㄎ澹┢渌A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財政、稅務、資金結算、行政審批、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等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各自職能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第三章 預防重點與措施第十三條 對下列事項和活動實行重點預防:

  (一)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

 。ǘ┕病z察、審判、刑罰執(zhí)行機關的執(zhí)法、司法活動;

 。ㄈ┴斦Y金和其他政府性資金的管理、使用;

 。ㄋ模┱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投標、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等活動;

 。ㄎ澹┥鐣U、安全生產監(jiān)管、食品藥品監(jiān)管、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管、醫(yī)藥采購、教育招生、土地征收、拆遷補償、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等活動;

 。﹪夜ぷ魅藛T的招聘、錄用和選拔任用;

 。ㄆ撸﹪衅髽I(yè)重組、改制、上市和破產活動;(八)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

 。ň牛┐壬凭栀浛钗锖筒势辟Y金以及其他公益性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其他需要重點預防的活動。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ㄒ唬⿲嵭行畔⒐_,接受社會監(jiān)督;

 。ǘ┙⒔∪珱Q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的協調制約和風險評估機制,重大決策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ㄈ┮(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實行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

 。ㄋ模┙∪恕⒇、物管理制度,加強對人事任免、公共采購、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等崗位和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制約;

 。ㄎ澹┌l(fā)揮監(jiān)察、審計機關的職能作用,及時發(fā)現和糾正違法行為;

 。┻\用行政執(zhí)法電子監(jiān)察系統監(jiān)督行政執(zhí)法活動。

  第十五條 公安、檢察、審判和刑罰執(zhí)行機關,應當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公正執(zhí)法;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公開職責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健全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規(guī)范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等決策、執(zhí)行活動。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藥品醫(yī)療器械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等招投標活動,向檢察機關申請查詢行賄犯罪檔案記錄的,檢察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教育培訓內容。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清正廉潔,嚴格自律,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和監(jiān)督。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第二十條 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ㄒ唬┮呀洶l(fā)生職務犯罪,需要在制度、機制和管理方面改進完善,防止職務犯罪重發(fā)、繼發(fā)的;

  (二)已經發(fā)生職務違法,可能引發(fā)犯罪,應予制止、糾正的;

 。ㄈ┐嬖诼殑辗缸镫[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四)職務犯罪具有行業(yè)、區(qū)域性特點,需要進行綜合防治的;

 。ㄎ澹┢渌枰岢鼋ㄗh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審判、監(jiān)察、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針對有關單位存在的職務犯罪隱患,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司法建議、監(jiān)察建議、審計建議。

  第二十二條 提出司法、檢察、監(jiān)察、審計建議的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將建議內容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監(jiān)督被建議單位予以落實。

  第二十三條 收到司法、檢察、監(jiān)察、審計建議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并將辦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回復提出建議的機關。

  第二十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鼓勵和引導利用信息網絡及其他方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控告、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檢察機關應當會同監(jiān)察、審計等機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協調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或者未按時辦理司法、檢察、監(jiān)察、審計建議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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