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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9 09: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告知行為,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告知行為。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許可告知,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采取口頭或者書面等形式,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明示行政許可事項、內容和相關權利的行為。
第四條 實施行政許可告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ㄒ唬┥暾埵马棽恍枰〉眯姓S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ㄋ模┥暾埵马棇儆诒緳C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ㄎ澹⿲彶榘l(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期限;
(六)審查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及提出聽證的期限;
。ㄆ撸┬姓S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ò耍┳鞒鲂姓S可決定期限需延長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請人;
(九)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十)其他依法應當告知的事項。
前款第(一)、(二)、(三)項,可以口頭告知;第(四)、(五)、(六)、(七)、(八)、(九)項,應當書面告知。
第六條 行政許可申請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內設職能機構會審的,主辦職能機構負責履行告知義務。
第七條 因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一次告知的內容,應當與受理機關依法對外公示的行政許可事項、條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內容相一致。
第八條 對查找不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或者無法確定應予告知的利害關系人的,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應當根據(jù)告知事項出具告知文書。
行政許可告知文書的式樣、制作及送達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告知,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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